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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
 
一、馆内阅览
1、读者证仅供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。
2、读者未办借阅手续,不得擅自将书刊带出阅览室,否则按窃书处理。
3、外借室内开架期刊,每次限取书刊1册,并把读者证放在期刊空位,阅毕放回期刊取走读者证。
4、借阅室、自习室等所有服务窗口内,不得大声喧哗,嘻笑打闹。接、打电话请到室外。
5、阅览期间如造成图书破损,须按价赔偿。
6、火柴、打火机、雨具、箱包、书刊等物品均不得带入书库,一律放置在免费存包处。
7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,不准高声交谈,不准随地吐痰、不准进食、禁止吸烟。

二、图书外借
1、每个读者证可借图书、期刊各两本,合计4本;超级读者证加倍;所借图书价值不得超过押金。
2、书刊到期后,应及时归还。外借图书期限30天,可以续借两次,超期归还的每天罚款0.1元,最高不超过定价。
3、图书可借复本如已全部借出,读者可办理预约。
4、读者办好手续后,在指定位置存放所带物品,拿“代书板”入库取书,不要乱拿乱放。选好书后须将代书板交回。
5、书刊内的条形码、书标、藏书章等要保持完好。读者借书刊时应当面检查书刊是否损坏、缺页等,发现后及时声明;否则,应由借阅人负责。
6、读者应爱护书刊,不得在书刊上写画,如有丢失、损坏、写画者,按书刊原价两倍赔偿,如系丛书、多卷书,损坏1册,按整套计算。
7、借阅室安装有图书检测仪器和监控设备,读者办好借书手续后,方可将书带出室外,否则视为偷书,按书价的10倍罚款。
8、读者在书库内不得高声交谈,停留不超过30分钟。

三、特殊图书
1、古籍珍善本、地方志、1949年前的中文期刊等图书仅限馆内阅览、复印,概不外借,必须当天归还。
2、期刊合订本的库存品种,仅限在期刊阅览室内阅览。
3、工具书不外借,凭读者证在室内阅览。